漳州市区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分摊规则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3-01-09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区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的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规则。
漳州市区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
分摊指导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区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的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 本指导规则适用于本市区行政区划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而产生的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指导规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本指导规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是指未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为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维修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的,不得重复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摊。难以确定受益方范围或对受益方范围有异议的,由共用设施设备共有人和共同管理权利人分摊。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中的运行电费的分摊收取办法按《漳州市住宅区水电公摊指导规则》执行,其余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可采用按受益方的户数均摊或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总建筑面积为各受益方专有建筑面积之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受益方的房屋作为办公、营业性用房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按两倍计收。
第七条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单独列帐,公摊方法、收费清单、帐目明细应当每半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应承担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未售出或已售出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该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 本指导规则发布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的方法。
第十条 受益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受益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参照本指导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