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搭违侵犯公共利益,肇事业主被判限时拆违
因装修房屋时擅作主张将空调外机挪窝,还在庭院和露台私搭顶棚,安装外墙玻璃,业主郑先生被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开发商状告小区业主侵犯物业公共利益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郑先生限时拆违。
2006年3月21日,郑先生和妻子孙女士与上海新宏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本市康定路的一处商品房。孙女士签署承诺书,同意新宏安公司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并愿意遵守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包括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不私搭违章建筑等。与此同时,孙女士还与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签订装修须知,对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再次进行了约定。
同年10月底,郑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将空调外机安置到了房屋外墙侧的小区绿化带中,并为安放空调外机注浇了水泥底座;同时,还在该房屋的三楼阳光房东侧庭园以及露台上搭建玻璃顶棚,并在房屋靠康定路一侧的外墙上安装玻璃。
对此,物业公司多次发函给郑先生和孙女士,要求对装修中的违规行为予以整改。开发商新宏安公司也出具律师函,要求郑家停止违法装修行为。房地局的相关人员也到施工现场提出整改要求。然而,郑先生和孙女士始终拒绝配合,并认为之所以调整空调外机的位置,是开发商指定的位置不能达到承重要求所致。
新宏安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郑家拆移安装在小区绿化带中的空调外机和水泥机座以及三楼阳光房东侧庭院和露台上的玻璃顶棚等违章建筑。诉讼中,新宏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空调机位承重证明。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新宏安公司的诉讼请求。郑先生和孙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郑先生和孙女士与新宏安公司订立房屋 《预售合同》,并接受了《业主临时公约》、《装修须知》等条约,理应按约履行条款内容。现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绿化带上、在露台上安装玻璃顶棚、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玻璃,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受害方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资讯摘编自《人民网》)